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光电信息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及《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实验(训)室安全自查实施方案》等学校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实训室,指学院各教研室下属实验实训室、专业社团场地、创新工坊场地、博士工作室、大师工作室、校企合作办公室(以下用实验实训室代替上述称呼)等管辖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完善学院、教研室、实验实训室三级安全责任体系,建立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光电信息学院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如下所示:
组长:陈艳辉
成员:张洋、焦海丽、刘治满、王立坤、王晨、赵凤霞
第五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实验实训室分类分级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并组织实施实验实训室人员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实验实训室易制爆危化品试剂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运行;负责实验实训室危化品、特种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和协调实验实训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实验实训室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负责教师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教研室和实验实训室负责教师负责将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环节中并实施实验实训安全风险前置评估与管控机制,同时加强对外场试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教学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协助院长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对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其党支部支委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和教研室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决策、部署及决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到岗到人。
(三)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实验风险评估、实验人员准入、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四)针对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体系,按要求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准入、应急演练和安全文化建设等。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实验实训室暂停使用。
(六)对校外实验实训室的设立进行审批,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备案,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确定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班子成员,负责主持属实验实训室安全日常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以房间为单元确定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实验实训室的风险类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源标识、注意事项、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严格实验实训室准入审核,对不符合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要求的实验项目和实验人员等,取消其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针对实验风险特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
(四)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完善防范措施和安全设施,确保实验活动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五)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接受学校和学院实施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向学院上报未能独立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六)建立实验实训室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等),严格落实申购备案、安全存储、使用管理及报废处置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可设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开展相关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管理技能。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使用人员包括在实验实训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接受实验实训室人员安全准入培训和考核,进行安全承诺,获得实验实训室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实训。
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实验实训项目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实验实训内容开展实验。
熟悉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程序,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应急预案响应,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在实验实训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活动的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实验实训安全意识,并对实验实训风险和应对措施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学院与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每年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当与进入实验实训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学生、外协人员等相关人员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承诺书或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人员和工作职责,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应定期开展危险源分类分级辨识,应建立二级危险源台账,并动态更新;危险源警示标识纳入实验实训室安全信息牌公示;对不同风险类别和等级的实验实训室应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重要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实训实训室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实训活动。学院应在开展科研、教学新项目活动申请或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应分类分级接受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培训。实验实训室安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岗位职责和履职能力培训;学院结合实验实训室风险特点和管理实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规制度、安全知识、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实验室负责人应针对实验实训室风险类别、等级,对实验实训人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实验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个人防护、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学院入学教育体系中要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基本常识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实验实训室课程开设针对实验特性,在实验实训教学中加入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三)安全准入。科研实验室实施人员安全准入管理。进入科研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实验室每学期至少对科研实验室准入人员进行一次复训;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对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牵头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实训室应当根据实验实训室具体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和实验实训室应急处置方案,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整记录工作过程。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表、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评价表、实验室分类参照表、实验实训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台账、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等。(注:具体要求见学校下发相关表格)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机电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内容,由学院办公室制定具体管理规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定期修订。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院、教研室、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工作制。院级检查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督导和隐患整改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整改;教研室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自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风险等级高的实验实训室应加大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由学院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制定,各实验实训室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应填写纸质或电子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且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是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工作时限,不整改到位不销账。隐患消除前,保障实验室安全。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件,视情节可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一)因未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未履行第一责任人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室安全制度、未保证实验实训室安全人员和设施的有效配备,或因其他不符合实验实训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改的。
(二)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本单位的要求按时开展隐患排查、消除隐患的,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准入管理、组织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的。
(四)对不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导致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接到举报或在实验室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规及时处理的。
(六)依法依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验室建设工程或实验活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事件,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进行工作约谈或通报批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工作约谈或通报批评: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实验室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学院开展各类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场所、物品或设备的。
(四)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危险作业的,或指使、强令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五)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的。
(六)因未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学校被属地政府或上级部门约谈或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事故造成轻微经济损失,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社会不良影响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轻伤,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晋升资格。
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晋升资格或纪律处分。
按照规定学院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学校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学院开展实验实训活动时,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光电信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